- 索 引 号:XM04100-16-00-2024-015
- 备注/文号:厦海政征〔2024〕17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3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翁角路与厦蓉高速交叉口西北侧地块项目收回国有土地的公告
- 原文件下载:
厦海政征[2024]17号.pdf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7号) .pdf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7号)批准,现需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4496平方米,作为翁角路与厦蓉高速交叉口西北侧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 (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翁角路与厦蓉高速交叉口西北侧地块 |
商业服务业 用地 |
4496 |
海沧区人民政府 |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
二、土地收回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7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1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补充通知》(厦府〔2023〕1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23〕2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若对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被收回土地单位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收回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23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7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