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0-01-03-2021-007
  • 备注/文号:厦海政〔2021〕173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6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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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6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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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条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要求,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关于“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对辖区内发生的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事故,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对辖区内发生的建筑与交通领域在建工程(含央企和省管、市管的交通、建筑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事故,授权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局长担任。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二、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由相关单位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必要时,区政府也可以另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

  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

  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授权区安监局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厦海政办〔2007〕73号)作废。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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