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企业改制上市奖励申报指南
来源:海沧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2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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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沧区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提高上市企业质量的实施意见》(厦海政规〔2022〕1号),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报指南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申请《实施意见》中各上市阶段奖励的企业,必须为福建省、厦门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或已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

  境内上市挂牌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海沧区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境外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是注册地在海沧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或通过将海沧区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且税收缴纳主要来源于我区注册企业。

  二、扶持奖励申请材料

  (一)基础材料

  企业申请上市扶持奖励时,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其他材料

  1.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九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第(一)项的,还应提交2022年1月1日后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服务协议、服务费用支付凭证与发票复印件。

  2.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九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第(二)项的,还应提交完成股改后在海沧注册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工商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3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九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第(三)项的,还应提交厦门市证监局出具的企业辅导备案证明。

  4.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九条上市工作经费奖励第(四)项的,还应提交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的复印件。

  5.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十条境外上市奖励的,还应提供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6.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募集资金返投奖励的,还应提供:

  (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再融资需提供证监会出具的核准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2)境外上市或再融资需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或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或再融资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在海沧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鉴证报告,以及在海沧募投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5)其他在海沧投资实体经济项目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海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实施意见》中在海沧区投资实体经济项目,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海沧区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实体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购买或投资海沧区企业股权。

  7.企业申请《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改挂牌奖励的,还应提交:

  (1)完成股改后在海沧注册的营业执照;

  (2)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企业股改挂牌的证明。

  申请股权交易奖励的,还应提交: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挂牌交易法律意见书(需明确非关联交易);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真实、准确、完整体现挂牌交易的审计报告(需明确非关联交易);

  (3)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企业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及交易后的股东名册;

  (4)经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盖章确认的企业交易明细;

  (5)企业交易的银行流水证明;

  (6)非关联交易承诺函(附件3)。

  申请投资奖励的,还应提交:

  (1)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在海沧投资的鉴证报告;

  (2)其他在海沧直接投资的证明材料,其中增加在海沧注册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购置资产的需提供购置合同及付款证明材料等。

  三、审核拨付流程

  企业将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定,审定无误后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将资金拨付企业。

  本申报指南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海政规〔2022〕1号文件规定一致。

  附件:

  1.厦门市海沧区企业上市扶持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非关联交易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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