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工信息局 发布时间:2024-04-0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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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区委常委会、区信息化工作例会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现结合《厦门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对象

  区各部门、各街道。

  各单位下属单位如有申报需求,应汇总至上级主管单位统一申报。

  二、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

  三、申报范围

  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区直各业务职能部门、各街道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受理范围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其中,涉及区市域治理方面的信息化项目实行统建统管,由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作为业主具体负责建设(如区城市治理中心成立,该项工作按职能分工由区城市治理中心负责,下同)。区直业务职能部门、街道负责结合本部门、本街道业务实际,提出应用场景需求,以及场景功能模块开发后的推广应用与数据采集。各驻区单位使用区财政资金涉及区市域治理方面的信息化项目参照区直业务部门模式。

  (一)优先支持方向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民生服务水平;

  2.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改善城市管理水平;

  3.实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部门业务协同应用;

  4.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二)不纳入申报范围

  以下需求,原则上可以不纳入申报范围:

  1.已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网络安全防护、光纤租赁及出口宽带租赁等经常性费用;

  2.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

  3.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数码相机等通用设备的添置、更新;

  4.专用设备的添置、更新;

  5.智能楼宇信息工程:电话布线、网络布线、无线Wi-Fi 建设。

  6.预算低于5万元,建设内容简单且无重复建设情况的项目。

  7.不纳入申报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光纤租赁、宽带租赁除外)

  (三)资源共享复用

  项目内容涉及《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说明》中的共享资源原则上应充分利用、避免重复建设。由区信息化办牵头,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配合不定期更新、发布《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说明》。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项目初审

  各部门申报项目前须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申报单位向区信息化办提交申报材料。区信息化办牵头,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配合,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区信息化办负责审核项目申报范围、申报原则、建设依据、材料完整等内容,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审核技术标准、数据资源是否重复建设、信息安全等内容。初审意见应及时反馈申报单位。如项目预算高、建设内容复杂、涉及某特定行业技术的评审项目,可邀请第三方专家配合评审。

  采用自主可控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自主可控情况进行说明。

  (二)修改方案报送

  申报单位应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区信息化办报送书面申报材料,包括:方案修改说明(按评审意见逐条答复,并说明修改范围)、修改后的项目方案,如有增加预算需按新的预算额提交新的《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1)、《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或者《不纳入申报范围的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确认表》(附件8)。

  (三)集中评审

  区信息化办汇总初审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信息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方案进行集中评审。专家从需求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对于上级部门统一要求且已明确具体建设方案的信息化项目,经区信息化办研究同意后可不需提交专家集中评审及造价评估。

  (四)造价评估

  区信息化办组织专业机构对集中评审通过的项目方案进行造价评估,取费标准依照《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规范(试行)》的规定,不超过500万的项目七个工作日内、500万以上的项目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造价评估报告,确定项目投资预算。造价评估费含在建设费用里,取费按照《厦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规范(试行)》执行。

  (五)项目决策

  造价评估通过后的信息化项目由区信息化办上报区信息化分管领导同意;控制价在500 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六)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列支

  按程序报批后,区信息化办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控制数。原则上涉及市域治理信息化项目经费由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统筹列入年度预算中;其余信息化项目经费由各申报单位列入年度预算项目。没有预算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在部门年度预算内调剂,无法调剂的,按照程序申请追加预算。

  (七)项目备案

  业主单位应在下达项目计划2 个月之内,修订完善方案及采购明细计划,由区信息化办确认备案,以作为后续项目采购、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业主单位需提交变更说明,并由区信息化办确认同意变更说明后方可开展项目采购工作。项目做重大调整变更的,须重新申报立项。

  (八)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1.项目建设、实施

  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的建设及购买服务项目由业主单位负责统筹,属《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项目范围),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自行采购的项目(以下简称自行采购),可委托厦门城建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属涉密类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项目监理

  (1)投资在100万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属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自行采购的可委托厦门城建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工作。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为同一家单位。

  (2)监理费含在项目建设费用里,取费按照造价评估结果执行。

  3.项目运维

  (1)信息化项目硬件免费维护期不低于3年,软件免费维护期不低于2年。

  (2)免费维护到期的视频监控、物联感知等终端及附属设施设备、链路等运维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3)免费维护到期等除上述第二点外的其他硬件设施及信息系统软件运维,属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自行采购的可委托厦门城建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维工作。

  (九)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未及时填报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进度表(附件6),并报送区信息化办。未按要求填报或者执行缓慢的项目,将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作预算调整。(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上线后由平台填报)

  2.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信息化办报告,区信息化办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3.内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内控把关职责,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执行项目采购和资金支付工作,专款专用,专设科目(辅项)核算。

  4.监督检查。区财政局会同区信息化办不定期对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验收

  1.信息化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完成以下事项:

  (1)委托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完成整改,原则上不能有危险漏洞,直至评估通过后形成相关文档。

  (2)在区数据中台进行项目信息资源的目录登记和共享资源注册,建立信息资源资产台账,并完成汇聚。

  (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定级评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为2 级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公安部门审查,可委托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协助备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为3 级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差距分析报告进行安全加固和整改,直至通过3 级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4)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线上便民服务的,应当将服务接入“i 厦门”平台。

  2.信息化项目验收前需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等保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区信息化办。项目试运行一个月以上方可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不予拨付后续资金。

  3.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验收完成后,业主单位需及时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并向区信息化办报备。重大项目(项目建设金额200 万以上)在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区信息化办参加。

  4.信息化项目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导致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一)绩效评价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开展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绩效自我评价,并向区信息化办报备绩效评价结果,以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2.区信息化办根据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抽样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区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信息化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

  五、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信息化办职责

  1.负责拟定全区信息化工作年度计划,包括目标任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2.牵头组织区信息化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造价评估,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和造价评估报告,下达项目计划,确定拟建设的项目及其资金控制数;

  3.组织召开信息化工作例会;

  4.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5.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厦门城建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服务,支撑区各单位项目前期方案策划、技术咨询和协助项目评审等相关服务工作,以规范和加强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做好共享共建和数据资源整合。

  (二)业主单位职责

  1.提出项目需求分析,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区信息化办评审;

  2.负责项目招标工作;

  3.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牵头组织项目运行维护工作;

  5.负责项目预算绩效监控、考评工作。

  (三)厦门城建智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职责

  1.在区信息化办的指导下,协助业主单位开展项目前期方案策划,提供信息化技术咨询服务等;

  2.协助区信息化办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工作;

  3.协助业主单位进行项目应用绩效评价工作;

  4.根据采购结果承接项目建设、监理和运维服务。

  六、申报材料

  (一)《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1)

  各单位汇总下属事业单位申报需求统一填写,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

  (二)《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2)

  (三)《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申报单位可参考《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附件3)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

  (四)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计划(附件7)

  (五)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依据(上级部门文件、政策,区委区政府文件、批示等)。

  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须加盖公章。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使用区里已建的公共平台及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说明》(附件4)内提供的资源可满足项目需求的,申报项目时请同步提交《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需求申请表》(附件5)书面材料(加盖公章)至区社会治理联动中心(政务信息中心)备案。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强化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将网络信息安全贯穿于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三)申报给区信息化办的材料应当齐全。项目建设方案经业主单位拟制完善,方案依据充分、内容齐全、技术标准基本准确、预算基本合理、流程完整。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受理和初审。

  (四)不纳入申报范围的信息化项目需填报《不纳入申报范围的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确认表》,报区信息化办审核并盖章确认(含电子印章)。

  (五)同时属于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和《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海财〔2020〕41 号)文件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软硬件项目),需先按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按照厦海财〔2020〕41 号文件要求的审批程序执行。

  (六)区各部门下属单位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送材料的规范性(含格式),并结合行业特点及技术要求,审核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要求、相关文件规定、建设标准等,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区信息化办初审。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厦海工信〔2020〕38号)和《海沧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的通知》(厦沧经〔2018〕27号)同时废止。

  八、项目管理流程

   

  附件:1.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申报书

  2.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

  3.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4.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说明

  5.海沧区区级可共用可复用可对接资源需求申请表

  6.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进展及资金执行进度表

  7.海沧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采购明细计划表

  8.不纳入申报范围的区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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