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3-017
  • 备注/文号:厦海教〔2023〕3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8
  • 内容概述: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科研品质再提升三年推进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海沧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科研品质再提升三年推进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09:40
分享:

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

  现将《海沧区教育科研品质再提升三年推进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23年3月28日
  海沧区教育科研品质再提升三年推进计划
  (2023-2025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深化教育科学研究实践,提升教育科研品质,实现海沧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教育新生态,根据我区新阶段教育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海沧区教育科研品质再提升三年推进计划(2023-2025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坚持“坚守价值,系统治理,精准赋能,优质发展”的海沧教育总体发展思路,秉持“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科研强师”的科研理念,强化教育科研支撑、驱动和引领作用,建设富有创新活力的教育科研队伍,催生更多更好的教育科研成果,全面提升教育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为我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研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创建教育科研共同体,建设“科研型”的教师队伍。发挥我区教育科研骨干教师优质资源优势,组建教育科研共同体,通过对教育科研的科学管理和精准指导,进一步加强教育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带动、引领教师由“经验型”向“科研型”转化,推动我区教育科研工作向高质量发展。
  (二)实现“教科研训”四位一体研训模式。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旨归,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追求,以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核心,立足课堂教学,充分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实现教育科研、教学研究、教师培训、信息化四位一体的教师“教科研训”有效研训模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促进教育教学成果的凝练、转化和推广。通过完善成果转化制度、建立成果共享机制、搭建成果展示平台、提供成果孵化扶持等,培育一批优秀教育成果;着力推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催生更多、更好的教育科研成果,实现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
  三、具体措施
  (一)协同攻关,构建教育科研共同体。在“海沧区教育科研工作室”的基础上,建设一批本区域的教育科研特色工作室,创建教育科研共同体,凝聚科研力量;以工作室为载体,以专题培训为抓手,培养教科研骨干,促进教师由“经验型”向“科研型”教师转化。聚焦“学习的科学”“教育人才培养”“课程建设”“评价改革”四大领域,确立我区教育科研重点项目,有组织地进行协同攻关,切实推动我区有效教学、有效学习、有效评价的系统化设计,促进课堂教学的变革,构建现代、科学、有效的全面育人课程体系。借助“省教育科研协同创新基地”资源优势,加强交流合作,形成内外一体、上下联动的协同研究创新体系;坚持科研创新,全面提升教科研品质,强化教科研水平,推动我区教育科研工作走内涵式发展之路。
  (二)共创共研,实现教育科研整体升级。加强科研型学校建设,各校以科研为先导,积极开展以工作实践为内容的专题研究,用研究的方式解决问题,形成研究型组织文化;每所“福建省科研实践创新基地校(园)”每年至少立项1项福建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力争推出一批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型学校。发挥“福建省科研实践创新基地校(园)”的辐射作用,破解城乡学校教科研不均衡难题,每所基地校(园)在教育科研方面至少带动3所科研薄弱学校(园),每学年组织相关科研薄弱校(园)至少开展一次科研论坛或科研指导活动,通过科研论坛或科研指导活动,让“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落地见效,提升课题研究品质,让基地校(园)成为科研实践阵地和教育成果推广窗口。进修学校每年聚焦一个主题,召开一次教育科研年会,开展 “创新基地”教育科研论坛或教育科研成果展示活动,搭建校际交流平台。
  (三)建立机制,促进优秀成果的凝练转化。探索建立成果孵化机制,每年从我区已结题的区级以上课题中遴选10项科研项目或成果作为我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孵化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开展成果应用类课题的申报工作,继续开展项目的深耕与研究,积聚应用类成果,促成优秀成果向教育教学的转化;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区教育科研工作室”或“区教育科研名师工作室”科研专家对基础教育成果孵化项目进行指导。完善成果应用推广机制,区进修学校通过科研论坛、成果展示交流等平台,加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与推广。
  (四)完善评价,激发教育科研创新活力。继续实施《海沧区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将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聚焦到探寻教育规律、解决现实难题、推动实践变革上,将研究成果的转化情况以及对教育教学实践发挥的引领作用作为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的重要标准,通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选、奖励及表彰活动,有效激发教育科研的创新活力。
  (五)创新方法,推动教育科研范式转型。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 “真实”“有效”“有用”的课题研究;加强科研与教研培训的深度融合,倡导基于生活情景和真实问题的小课题研究,使教育科研服务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引导教师将课题研究的立足点放在解决课堂实际问题上,把科研生长点放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把着眼点放在改革创新的精品意识上,做到课题研究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强化实证研究,开展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寻求破解教育难题的有效策略,推进教育科研数字化转型。
  (六)精细管理,健全教育科研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各项常规科研工作的全过程管理,继续做好我区教育科研综合课题、教育科研微型课题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开题培训、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等环节的指导、督促和评价工作,增设课题结题专家评估环节,确保课题研究求真求实、不骛虚声。加强课题研究过程的跟进与指导,尤其是加大我区龙头课题、新手课题、科研薄弱校课题的跟踪指导力度,提高全区课题研究的质量。积极推进教育科研管理平台建设,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1.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2.海沧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附件1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研究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必须坚持为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的原则,围绕当前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鼓励教师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第三条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区,突出重点,公平竞争,参考学术评价规范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海沧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海沧区教育局组建,是区教育局领导下的全区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审批及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以及相关学校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制定和审批海沧区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二)审批区级教育科研课题。
  (三)领导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四)定期评选海沧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领导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第五条  海沧区教育科学研究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规划办设在区教师进修学校。
  规划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课题管理办法以及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二)负责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验收、推广等具体组织工作。
  (三)定期检查区级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全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负责举办有关学术研讨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六)负责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
  (七)向区教育局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教育科学研究及事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信息。
  (八)建立全区教育科研档案,组织全区群众性教育科研。
  (九)负责与省、市、区教育科研规划单位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第六条  实行课题登记制度。凡是已获市级及以上批准立项的各类课题,应到规划办登记。课题主持人向规划办提供批准单位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其中必须有课题名称、批准号或编号、批准单位公章、研究的期限。
  第三章  课题选题和类别
  第七条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主要采取依据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自由申报,公开竞争,全区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以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实证研究和应用研究为重点,重视课堂教学问题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深层次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八条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分设综合课题、微型课题两类。
  少数由上级有关部门临时下达或教育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采取委托的形式,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下达,立项为区教育科研专项课题。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综合课题)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申报时间为3-5月份。海沧区教育科研微型课题每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3-6月份。
  在课题申报受理期限内,各单位的科研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认真填写《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申请·评审书》,经单位审定,报送区规划办。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个申报的课题设一名主持人,课题组核心成员不超过三人(含主持人),鼓励跨学校组建课题组。
  申报课题的主持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海沧区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作者和有关教育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比较强,具有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负责课题组织与实施的能力。
  (二)综合课题主持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初级职称教师需高级教师推荐;微型课题主持人职称不限。
  (三)教学研究方面的课题,所任教学科和研究学科应一致。
  (四)申请人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五)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区级课题尚未结题者(微型课题除外)、已纳入我区其它实验项目或市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不能申报。
  课题组核心成员的基本要求:
  课题组核心成员必须由主持人安排承担课题的子课题研究项目,或根据课题的需要以及课题研究计划安排,完成相关的研究任务,提交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制,每次选聘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课题评选。评审的主要标准与原则包括: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运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和科学的教育理论指导课题研究的全过程。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我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三)课题研究思路清晰、思维缜密。具体表现为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核心概念界定清晰,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主持人能胜任所承担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经费预算合理并有一定的来源,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五)预期成果明确,须有研究报告、研究论文、专著、工具书、电脑软件等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价值。
  第十二条  规划办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课题,不得进入后续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经过专家组评审,进行复选。复选通过的课题送至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经审查批准后,正式列入区级教育科研课题。课题主持人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规划办。
  第十四条  被立项为区级教育科研课题后,经课题组申报又被立项为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或课改课题,该课题同时接受上一级课题立项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一般以主持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为主。区教师进修学校加强对课题主持人与核心组成员指导与培训,并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课题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原则上至少研究两年,最长三年内完成;微型课题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原则上研究一年。专项课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时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而需要延期的,须报区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课题主持人或改变申报表中的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等主要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题事项变更表,经所在学校(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变更主持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因课题主持人工作岗位的变动或工作单位的变动等原因方可申请主持人的变更或课题管理单位的变更。
  (二)改变课题名称:课题名称的变更不能改变原有课题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
  (三)变更课题组成员:变更的课题组成员应具有相同的学科背景。课题中期不允许变更课题组成员。
  (四)改变成果形式或对计划阶段性目标的调整、对课题内容、进度的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六)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应主持课题研究全过程,负责协调课题组成员关系,合理配置人员、经费、信息等资源,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课题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规划办将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各课题组均须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根据实际情况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一)课题立项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
  (三)私刻课题公章。
  (四)未经批准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五)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六)剽窃他人成果。
  (七)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八)预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开展课题研讨活动的,一般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六章  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设立教育科研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从区教师进修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为区级课题资助经费和区级以上课题资助经费两种。区级课题的资助标准为区级综合课题8000元,区级微型课题2000元;国家级课题每项资助30000元;省级重点课题每项资助20000元,一般课题及专项课题每项资助10000元;市级课题每项资助5000元。根据课题研究阶段成果的辐射作用、成果价值等,区教育局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校在此基础上继续为教师开展课题研究提供经费保障。
  享受经费资助的课题必须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业务部门、教育科学规划办、电教管等审批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分期拨款、单位建账、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办法。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参照《厦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厦社科联联〔2017〕4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拨至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由课题主持人安排使用,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在课题完成后,编制总决算表,报规划办核销。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规划办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对经费使用混乱、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贪污挪用者,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两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承担新课题的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结题、成果鉴定
  第二十七条  凡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论著),以及课程教学产品和相关制度文件等。研究成果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
  研究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评审书》,并将《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评审书》和研究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的材料电子稿和书面稿一式三份报送规划办。与课堂教学有关的课题,还必须提交至少两节课堂教学实录(文字稿和录像光盘)。课题研究成果发表时须标注“海沧区教育科研资助”(课题编号:××××××)。
  第二十九条  课题鉴定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由规划办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课题鉴定组专家人员由课题组和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名单,规划办核定。课题评审鉴定组对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进行评审鉴定。课题组可提出回避专家名单。
  第三十条  鉴定组专家本着科学的精神,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成果进行全面评议与鉴定,填写《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表(专家集体)》和《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成果鉴定表(专家个人)》,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后,规划办在对课题研究资料和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定级后,对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颁发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奖励与推广
  第三十二条  规划办及课题依托学校(单位)应做好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对推动我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推广。
  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决策具有重要理论依据和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规划办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建立健全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机制,通过科研成果发表会、交流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与应用在课题研究中总结、提炼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
  第三十三条  设立教育科研成果资助出版专项经费,支持优秀的教育基础理论、教育科研著作的出版(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制度,领导小组定期举行海沧区教育科研的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活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海沧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海沧区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实施“科研兴教”战略,加强我区教育科研工作,激励我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科研的积极性,推进我区教育科研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的质量与水平,根据《海沧区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规定,每二年举办一次全区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全面总结并检阅我区各个时期在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区教育科研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贡献。
  评奖工作要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
  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个人均可申报。每人每个类型成果限报1项。
  第四条  参评成果类型
  参评的成果类型包括:
  (一)专著类:已公开出版的教育科研专著和学术专著。
  (二)校本课程类:内容系统、完整,已编印成册,并在学校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校本课程。
  (三)科研课题类:已经完成结题的区级或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区级课改课题、区级重大教育调研课题的研究报告(含调查报告、实验报告等)。
  (四)教育教学论文类:在公开刊物及《海沧教育》上发表的教育科研论文或公开交流的教育科研论文。
  第五条  参评范围
  (一)每次评奖活动规定期限内所取得或发表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二)一项成果只能申报其中某一类,不能兼报。
  (三)已获得区级和区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再参评。
  第六条  申报办法
  (一)参评单位或个人应填报《海沧区教育科研成果奖申请·评审表》。
  (二)参评课题原则上由课题主持人或执笔人申报。
  (三)参评单位或个人于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和参评材料直接报送区教师进修学校。
  第七条  成果类型及报送要求
  (一)教育专著:必须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领衔申报;集体成果取前5名作者;申报教育科研专著的作者或主编必须明确告知专著的其他相关作者。
  (二)校本课程:必须由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领衔申报;集体成果取前5名作者;申报校本课程的作者或主编必须明确告知校本课程的其他相关作者。
  (三)科研课题:只报送课题实验报告或研究报告(含1—2项最能体现课题研究价值的其他研究成果),区级科研课题以外的须提供立项证明、结题证明及课题研究人员组成证明。课题实验报告或研究报告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时必须隐去涉及课题组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姓名、单位等)。
  (四)教育教学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申报,取前2名作者;申报的第一作者必须明确告知其他相关作者;论文的字数原则上不少于4000字;申报材料必须是公开刊物或《海沧教育》杂志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复印时必须隐去所有涉及作者的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显示发表刊物名称的页眉页脚等;交申报表时需出示论文发表原件,审查通过后带回;交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一份显示发表刊物名称、刊物号、参评文章目录的复印件。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能围绕我国、我省,尤其是我区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性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要求成果观点正确,材料详实,论证严密,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 
  (二)创新性原则:研究成果要能反映时代的要求,对教育实践中面临的难点、热点问题有独立的见解,以改革和发展的观点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经验和方法。
  (三)实践性原则:研究成果能对当前教育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审阶段。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对申报成果按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评审阶段。评审委托外包服务,由承办的单位聘请专家分别对各种类型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分,计算每项成果的平均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在小组内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和提出意见,推荐获奖项目及获奖等级。
  第三阶段:审核阶段。由区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最后获奖名单。
  第十条  异议处理
  获奖成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为公示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获奖结果
  获奖成果名单由海沧区教育局予以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海沧区教师进修学校。
  第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