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3-056
  • 备注/文号:厦海教〔2023〕130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 内容概述:海沧区教育局 中共海沧区委组织部 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 原文件下载:文件下载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海沧区教育局 中共海沧区委组织部 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15:47
分享: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

  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沧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23年9月4日

  海沧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沧区科教兴区、人才强区战略,加快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教育人才引进和管理,发挥人才引领示范作用,构建更高品质的人才生态,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海沧区教育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人才指海沧区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引进的人才,包含以下六个层次:

  第一层次:“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第二层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名校(园)长、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杰出人民教师、省级技能大师。

  第三层次: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或教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名校(园)长、首席技师、特级技师。

  第四层次: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学术带头人、省级骨干校(园)长、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专家型教师。

  第五层次: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

  第一、二、三、四、五层次人才为高层次教育人才。

  第六层次:除高层次教育人才外,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专任教师(含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的优秀毕业生),具体如下:

  一类人员: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

  二类人员: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事业编制、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备案员额制教师;具备全日硕士研究生学历且毕业院校符合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院校范围的非在编教师;具备高级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

  三类人员: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事业编制、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备案员额制教师(幼儿园教师放宽至全日制专科学历);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且毕业院校符合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院校范围的非在编教师;具备一级教师、讲师、中级工程师、技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教师。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四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意识。

  (二)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小学、幼儿园市级专家型教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可放宽至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教育技能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要求。

  (三)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含);第五层次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含)。紧缺学科或业绩特别优秀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1-2岁。

  (四)身心健康,符合《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近5年内或任现职以来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作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有突出贡献。

  2.具有独立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教科研成果突出,获得国家级优秀教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

  3.在国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

  4.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誉,指导教师或学生获得全国劳动技能大赛或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承担“双师型”教育教学任务和教科研任务的高级技能人才。

  5.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五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可纳入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预备人选。

  第六条  第六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按厦门市教育局、海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住房政策:高层次教育人才符合《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6〕5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等申购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或享受租房补贴等相应人才政策申报条件的,按市级政策申请兑现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区级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二)安家补贴:高层次教育人才按五个层次可分别享受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发放方式为首次发放30%,第2至5年每年发放10%,第6至10年每年发放6%。

  (三)租房补贴:高层次教育人才按五个层次分别享受6000元/月、5000元/月、4000元/月、3000元/月、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自引进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期限5年。

  (四)子女入学:高层次教育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和幼儿园就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八条  参加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且具备教育部直属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入职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无房且未享受有关住房优惠政策(不含租房补贴),入职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经签订连续服务10年以上协议,首套商品房在本区购买的,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享受70万、60万和50万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与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第六层次人才中,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毕业生(不限生源),及海沧区教育系统其他各类招聘中符合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院校范围的教师(限非厦门生源),按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分别享受3000元/月、2500元/月、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其他教育人才(限非厦门生源)按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分别享受2000元/月、1200元/月、800元/月的租房补贴。补贴年限自引进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期限5年。

  第十条  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且在本区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若海沧区政府推出相关实物供给人才住房政策,按照“实物住房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为实施准则,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优先考虑安排实物住房。已享受本办法购租房优惠政策的教育人才不得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或市、区提供的人才公寓、廉租房、公租房等,不得同时享受新就业大学生“5年5折租房”租金补贴。

  第四章  引进程序及政策兑现

  第十二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程序

  (一)区教育局根据区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结合每年度教师招聘工作,制定年度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计划,经研究核准后,制定并发布专门面向高层次教育人才(第一至五层次)的招聘简章。  

  (二)区教育局对报名人员有关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荣誉及工作业绩等进行资格审核。

  (三)区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进行考核,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学术成就等方面,提出推荐意见。

  (四)区教育局根据专家考核意见、推荐意见,经专题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

  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简化招聘程序,对于不符合简化招聘程序引进条件的教育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聘。

  (五)区教育局组织拟引进人选体检、考核。

  (六)拟引进人选名单在海沧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及区教育局报有关单位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第六层次人才的引进程序按厦门市教育局、海沧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申报程序

  区教育局负责受理教育人才的优惠政策兑现,主要程序如下:

  (一)自正式聘用起,由教育人才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区教育局申报。

  (三)区教育局按有关程序审批、公示、兑现。

  第五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五条  名校(园)长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保持学校优势。积极参与海沧区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教学质量。

  (二)注重学校内涵发展。主动对标教育发达地区示范学校,立足本土实际,找准定位、整合资源,推动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办出影响力。

  (三)促进学校名师发展。完善学校名师培育体系,努力为教师发展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搭建学校名师梯队。

  (四)推进教育管理队伍成长。定期为校(园)中层及以上干部开展学校管理相关的专题讲座;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做好青年团队管理建设。

  (五)加强教育教学科研。针对学校现状或全区教育发展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与省级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教学名师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教学工作中,尤其在课堂教学创新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学科建设的调查研究。

  (二)积极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术讲座等教研任务。

  (三)主动承担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四)积极协助本区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及厦门市教育局校园招聘优秀毕业生,应承诺在本区服务不少于10年,因个人原因未履行相关义务或中途离岗离职的,取消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服务期内未能切实发挥高层次教育人才作用的,将根据相关考核评估结果,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高层次教育人才纳入厦门市名师动态考核管理,需完成市教育局的名师考核认定指标任务,享受名师相关考核待遇。

  第二十条  第六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的租房补贴申领资格;尚未申领购房补贴者,延缓一年申领。

  第二十一条  教育人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终止并追回已享受的相关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2023年7月起(含)海沧区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引进人员,不含厦门市户籍公费师范生。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新旧政策的顺利过渡,对已申请享受《中共海沧区委办公室 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引进教育人才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委办〔2017〕105号)住房租赁补贴政策且未满申请期限的教育人才,符合新政策申报条件的,可按新政策对应条款继续申请补贴至期满,新、旧政策申请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引进人员,符合新政策申报条件的,可按新政策申请兑现租房补贴;原在海沧区任教且未享受过相关租房优惠政策的非在编教师,于2023年起被录聘为海沧区事业编制、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备案员额制教师,符合新政策申报条件的,可视为新引进人员申请兑现租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也可申请享受厦门市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教育人才政策所需经费从区教育局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教育局承担。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