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6-02-00-2023-057
- 备注/文号:厦海教〔2023〕131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 内容概述:海沧区教育局 中共海沧区委组织部 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沧区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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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
体,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沧区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组织部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23年9月4日
海沧区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决策,进一步拓宽教育人才引进渠道,为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沧区属教育事业单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退休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的,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放宽,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分为两类:杰出教育人才和骨干教育人才。
杰出教育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教学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二)省级以上领军人才、名校长、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规定的B类(省级领军人才)人才相关标准的人员;
(三)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持人;
(四)在文化教育领域内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或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优秀人才;
(五)曾经在重点高校合作办学学校、省示范性高中或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级正职岗位任职,或曾经在高等职业院校校级副职岗位任职,且办学成绩突出的。
骨干教育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
(二)市级(设区市,下同)学科带头人、市级专家型教师、市级拔尖人才;市级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中国500强企业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的中层以上技能技术岗位人才;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符合《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规定的C类(市级领军人才)人才相关标准的人员;
(三)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的;
(四)在学科、教学、教研、竞赛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同行先进水平、在所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人才;
(五)任职期间工作成效特别突出。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在不改变人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用“协议管理、绩效激励、目标考核”的方式,柔性引进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亟需的高层次教育人才。
用人单位与人才签订劳务协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原则上一个聘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工作目标
(一)杰出教育人才
1.名校长:全面指导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引领学校优质发展。
2.领衔名师: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创建特色优势学科;推进区域教育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改革发展新样态;申报一批国家级、省级课题,引领学科研究,培养学科骨干教师,建设一支高水平名师团队;在职业教育领域打造省以上优质专业或专业群。
(二)骨干教育人才
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对新教师进行学科指导、培养等传帮带工作,带出一批区级以上教学骨干;在职业教育领域争创省级以上竞赛优异成绩。
第七条 工作任务
(一)发挥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参与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参与日常管理中的有关评估工作,促进学校管理制度化、精细化。
(二)发挥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在教科研方面的示范作用,协助建立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和提升学校教研组、备课组教科研实效;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职业教育领域推动省级及以上优质专业或高水平专业群的建设与发展。
(三)承担校长、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充分利用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丰富的教育资源,为学校后备干部培养提供培训、名校挂职锻炼等资源。
第五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采用公开招聘或考核引进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聘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教育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制定高层次教育人才柔性引进计划,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面向社会发布招聘简章,经面试、考核等程序,遴选教育人才。
(二)考核引进
1.用人单位初选。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对拟引进对象进行初步考核。
2.区教育局组织认定。区教育局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委员会对拟引进对象个人资历、教育教学经验、教育管理经验、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
通过公开招聘或考核引进的对象,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协议。
第六章 工作待遇
第九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工作待遇
(一)杰出教育人才工作待遇
1.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及内容,结合国内类似层级水平的人才引进待遇确定工作待遇,年工作待遇不满60万元的,由区教育局统筹上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年工作待遇60万元以上的,由区教育局统筹上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2.符合杰出教育人才条件,且在我区任职满1年的非编内人员,办学成效特别突出的,经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组织考核,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区同类人员待遇标准,享受校长职级、绩效,以及年终各类考核奖励。
杰出教育人才待遇所需经费从学校自有经费或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骨干教育人才工作待遇
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原则上不超过区编内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年工作待遇不超过45万元。由区教育局统筹上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所需经费从学校自有经费或区教育系统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工作待遇根据具体目标任务、服务方式、时长、工作成效等情况确定,其中30%部分作为绩效奖励,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其余部分按月发放。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聘期内实施年度考核,由区委人才办、区教育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中,年工作待遇60万元以上的杰出教育人才考核结果呈报区委、区政府。对不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承诺,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协议,停止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用人单位做好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的工作、生活保障,通过绩效管理激励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管理人才和教师的专业成长,不断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教育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