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14-01-01-2021-003
  • 备注/文号:厦海人社规〔2021〕1号
  • 发布机构: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9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对口帮扶泾源县劳务协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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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对口帮扶泾源县劳务协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11-1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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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展对口帮扶泾源县劳务协作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11月2日区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开展对口帮扶泾源县劳务协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建立人力资源 的精准对接机制,加强推进海沧区与宁夏泾源县双方劳务协作, 结合厦门市海沧区和宁夏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 、实施清真餐补贴

  (一)扶持对象:在海沧辖区内帮扶的企业就业的宁夏泾源县籍来厦务工人员。

  (二)扶持措施:

  辖区内的企业招用宁夏泾源县籍来厦务工人员,进行就业 登记并缴交社会保险满三个月以上的,在就业期间按照每人每月 500元的标准给予清真餐补贴,每人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24 个月。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时间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的可享受12个月;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时间在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可享受12个月。

  二、 实施企业泾源协管人员工作补贴

  (一)扶持对象:在海沧辖区内指定企业就业的宁夏泾源县籍务工协管人员。

  (二)扶持措施:

  辖区内企业招用宁夏泾源县籍来厦务工人员的,其中务工 人员20人以上(含)的给予配备 一 名协管人员,协管人员负责协助企业管理在职的宁夏泾源县籍务工人员。企业从在职的宁夏泾源县籍务工人员当中择优委任协管人员,并可申请每人每月2000元的工作补贴。

  三、 实施泾源县人社部门工作经费补贴

  (一)扶持对象:泾源县人社部门(含泾源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二)扶持措施:

  每年给予泾源县人社部门劳务协作工作经费10万元,主要 用于开展对口帮扶专场招聘会、乡镇劳务输转宣传发动、日常工 作信息通讯、工作设备配置、台账资料制作、动员走访交通费、 组织输送交通及差旅费等费用,以更好的完成每年的劳务协作任务。

  四、 操作细则

  (一)清真餐补贴

  1、 申请材料:

  (1)《海沧区企业招用泾源县籍务工人员清真餐补贴申请汇 总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的公章或人事专用章,其中务工人员必须提供在厦门开户的银行卡账号;

  (2)《企业泾源县籍务工人员花名册》,企业加盖其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 办理流程:

  企业于每季度1、4、7、10月15日至30日向区劳动就业中 心申报上个季度的清真餐补贴,由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泾源县籍来厦务工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企业泾源协管人员工作补贴

  1、 申请材料:

  (1)《海沧区企业委任宁夏泾源县籍来厦务工协管人员申请表》,经企业确认后加盖其公章或人事专用章(首次申报时提供);

  (2)《海沧区企业宁夏泾源县来厦务工协管人员补贴申请汇总表》(每季度申报时提供);

  (3)宁夏泾源县籍来厦务工协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银行开户行名称)各一份。

  2、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携带申请材料于每季度1、4、7、10月15日至30 日向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上个季度的泾源协管人员工作补贴,由 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到协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泾源县人社部门工作经费补贴

  1、 申请材料:

  (1)泾源县人社部门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2)提供收款单位的对公账户信息。

  2、办理流程:

  由泾源县人社部门向海沧区劳动就业中心申领工作经费补 贴,由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其银行对公账户。

  五、 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人社局负责停止其拨款并追回已兑 现资金,且区人社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扶持对象或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工作方案的扶持及奖励对象仅限于宁夏泾源县籍到海沧辖区企业务工的劳动力。

  (三)本工作方案由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符合本工作方案规定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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