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海沧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行政审批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0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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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清单》)《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闽审改办规〔2023〕1号)及《厦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厦审改办〔2023〕16号)要求,我办牵头对2022年公布的《海沧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修订形成《海沧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报区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对照新法规定将海沧区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调整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将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调整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新增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事项,主管单位为“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实施机关为“海沧区文化和旅游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修订情况,新增“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为“海沧区农业农村局”,实施机关为“海沧区农业农村局”,设定和实施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删除事项

  1.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不再要求对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审批,删去“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子项已包含“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与福建省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重复,对照《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调整情况,删除我区清单中重复设置的“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四、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近年来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委托)我区的各类文件规定,以及我区部门间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转移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单位、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海沧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规范化管理。各部门应根据福建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即“五级十五同”目录)更新的行政许可实施标准,及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批系统相关审批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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