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01-14-00-2018-002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8〕96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1-01
  •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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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8-11-0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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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海沧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

  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确保实现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海沧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各街道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翻改建、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海沧国土房产分局。

  二、目标任务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4户已列入2018年省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困难户危房改造工作。

  (二)2019年春节前,完成10户(其中6户为东孚街道新增)危房户入住及5户无房户安置工作。

  (三)2019年底前,完成一般户存量C级危房(75户)、D级危房(14户)改造工作。

  三、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户;(二)户主、户主的直系亲属及其祖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无自有住房的无房户。

  四、处置方式

  (一)关于农村困难群众无房户。

  符合政府规定的,引导提前安置或引导其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关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户。

  原则上尊重申请人意愿选择翻改建或修缮加固使用。特困户、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危房在限建区、禁建区范围内,可结合实际情况多渠道妥善处理。

  1.翻改建范围

  位于限建区内的,可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申请翻改建;位于禁建区内的,不再批准翻改建。

  2.翻改建面积

  原则上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翻改建,因家庭人口多居住需要扩大面积的,可按不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的2倍翻改建,但不得超过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积,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一户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属多人共有产权的,按人均50平方米翻改建。

  3.翻改建补助标准

  特困户、低保户、危房户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翻改建房屋一层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翻改建二至三层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标准建设,用以完成粉刷、铺砖等基本装修和厨房(不含厨具)、卫浴、灯具等基本配置。市财政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兜底解决。

  低收入家庭实施危房翻改建的按750元/平方米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一般家庭危房改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实施危房翻建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万元。

  4.修缮加固补助标准

  特困户、低保户、危房户实施房屋修缮加固补助费用全部由区财政兜底;

  低收入家庭实施房屋修缮加固费用每户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一般家庭实施房屋修缮加固费用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5.实施方式

  特困户、低保户的危房翻改建由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帮助实施,其他对象翻改建住房由申请人自行实施。财政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建设实际支出。

  6.资金保障

  上述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保障,区级部分纳入区建设局年度预算,连同预支市级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先行拨付至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工程完成后,街道负责做好实际翻改建费用的审核,并向海沧国土房产分局申请补助资金;海沧国土房产分局据此及时向上级申请、结算市级补助资金,交回区财政。

  (三)关于应急处置。

  在实施安置、翻建、修缮等处置措施阶段,各街道采取临时周转安置或实施租金补助等方式解决应急安置(东孚新增6户参照执行)。

  五、审批程序

  经审核确认拟翻改建的住房,按照从简快速原则,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申请表》一式一份,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原有宅基地权属手续复印件。

  3.房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书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审核。召开会议研究并形成记录备查,会议内容应包括对申请户的家庭成员、原住宅情况、现居住情况、房屋情况、是否是低保户或边缘低保户、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申请人及其父母和子女是否有且只有此一处住宅等事项进行确认。并在村务公示栏和房屋所在地公示7天后,将以上内容的会议决议和公示情况填写至《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申请表》报街道认定审批。

  (三)街道办事处受权审批。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符合条件的根据街、村庄规划及翻改建面积标准进行审批。

  (四)相关部门备案。以上档案材料街道保存原件,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海沧国土房产分局分别存档复印件一份。

  (五)对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危房户,按照《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治理解危。

  六、动工建设

  (一)经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国土所和城管执法相关人员一同到实地放样、验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成后应通知原放样单位进行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翻改建房屋由街道负责竣工验收并报区危改办备查。

  (二)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申领不动产权证。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帮扶工作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落实到实处,让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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