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6-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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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厦门市海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受困3人以下事故,或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权及能力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必须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3预案体系

  本预案系《海沧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以《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基础编制,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全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街道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街道先行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做好与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移交指挥工作的准备。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各街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2.1区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依照本预案的规则要求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和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必要时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持。

  2.2区安委办职责

  (1)承担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督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和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综合演练。负责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系工作。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

  (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

  (3)区工信局: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协调,牵头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配合应急部门组织协调商贸行业企业做好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计算机互联网等方面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海沧公安分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民爆物品使用、自用仓储环节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维护各类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维护事故现场交通安全。

  (5)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建筑装修(含住宅装修)、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等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水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铁路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海沧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做好水上事故等的抢险救援工作。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建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以外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道路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林业、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8)海沧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海沧港港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9)海沧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以及海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10)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12)海沧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政府提出控制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应急受污染被破坏生态的恢复工作。

  (13)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4)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以及电力线路及设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区民政局: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 

  (16)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核算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17)区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将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筹措、保障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因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产生的经费。

  (18)区国资办:参与所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19)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气象局: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1)海投集团、城建集团、海发集团:指导、督促下属及控股企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下属及控股企业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培训与演练。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下属及控股企业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下属及控股企业在事故灾难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2)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2.5各街道职责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所属辖区街道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区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

  2.7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防与监测

  (1)区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街道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进行监控并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照规定向区安委办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加强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及时获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同时报送区安委办;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的,区安委办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安委办。

  (3)区安委办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0592-6583793),接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4)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应急资源储备,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订应急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证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程序,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区安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区政府。

  3.2预警与应急准备

  (1)预警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及区安委办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应急准备

  在区政府或授权区安委办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安委办、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

  3.3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5分钟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街道、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区政府、区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街道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区安委办接到街道及有关部门转来的事故灾难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办、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区安委办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侨办、区外办、区委台港澳办,上报市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办、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附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

  (1)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启动I级响应,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援。

  若响应等级发生升级,则应执行升级后对应的预案。

  (3)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街道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工作,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报告,请求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援。

  若响应等级发生升级,则应执行升级后对应的预案。

  (4)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事发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安委办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办。

  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以及事故灾难可能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本次应急响应等级则应提升至对应的响应等级,各职能部门依照本预案“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要求履行工作,做好与上级预案的衔接,以及随时接受上级应急指挥调度的准备,并根据升级后的应急响应级别,依照响应级别对应的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程序

  (1)区安委办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办进行以下响应:

  ①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组织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现场研究应急救援方案。

  ④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必要时,报请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向市安委办报告,请求支援。

  ⑧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街道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4.3现场处置措施

  4.3.1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街道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负责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对本领域(行业)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安委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事发地街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改变事故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2紧急处置

  (1)当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本区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跨本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特别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3.3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健委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持。

  4.3.4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①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②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③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④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3.5警戒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公安机关及事发单位保卫机构组织实施: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活动;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3.6社会动员

  区政府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它物资,要求有关单位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4.3.7监测评估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影响,为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4.4信息发布与通报

  IV级以上响应的事故信息分布,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市安委办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Ⅲ级以上的应急响应必须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的前提下,方可进入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②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③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区政府配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决定。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事发地街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援助的,由街道提出请求报区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必要时,由区安委办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及市安委办。

  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区安委办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海沧消防救援大队为我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区政府依托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作为全区事故灾难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3)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3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6.5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安委办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其中,区安委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各街道、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演练。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改进。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安委办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各街道、各部门和专业应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相关内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3.应急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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