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XM04101-21-00-2020-007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0〕30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24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海沧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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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海沧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海沧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使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把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作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提高政治站位,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程序,完善办理制度,健全沟通渠道,强化督办考评,按时保质完成建议、提案办理,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进一步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努力在加快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宏伟实践中再创新业绩。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做到高度负责,积极主动,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为民办实事原则。以民为本,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对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问题,要积极向上反映情况,争取上级的支持。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区政府办公室对同级或上级的建议、提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部门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2.涉及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问题,交由承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3.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由相关承办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决定。
第五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制度。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开会研究,确定承办工作计划
(一)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承办单位认为交办的建议、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建议、提案办理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同意退回的,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建议、提案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二)各人大建议承办单位需通过金宏网登录“福建省三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查收、签收、下载、答复所承办的人大建议。
(三)明确专人承办,按时办结。办理单位应当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审签、分管领导把关和具体承办处(科)室负责的三级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全力配合好主办、会办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材料;会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45日内将会办意见正式行文反馈至主办单位,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答复内容并进行答复。
第六条 代表、委员沟通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实行“办前访、办中访、办后访”的“三访”制度,部门领导应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办法:
办理前及时与代表、委员取得联系,了解其真实意图,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上多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经过调查研究,形成初步办理意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见面沟通、交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必要时,邀请代表、委员实地查看办理情况;
(一)根据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再作调查了解,改进工作,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答复意见,并再次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取得其理解和支持。
第七条 建议、提案的督办制度。
(一)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内部督办力度,主要负责人要紧跟办理进度,经常开展检查,并建立督办考核机制,把办理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进一步提高办理实效。
(二)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并向区人大办、区政协提案委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建议、提案多,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要重点进行督办和检查。针对重要建议每月一督办,普通建议两月一督办,督促各承办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办落实。
第八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制度。
(一)按时办结。各承办单位应严格遵循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期限要求,抓紧办理答复,并及时报送总结。
1.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成,并按规定的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和委员,属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需答复领衔代表、委员。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办时间内办理完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1个月。
2.建议、提案全部办复后,各单位应于10日内将办理情况总结,报送区政府办(纸质件加盖公章寄送,电子文档同时发送);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办理成效、吸收采纳情况、经验做法、不足之处及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规范行文答复。答复要针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所提内容逐条逐项答复,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行文。
1.行文规范。各主办单位要从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精准研究、精准办理、精准答复,建议、提案的答复要有的放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内容要真实反映办理的工作情况,措施具体可行,语气诚恳谦逊,文字通顺精炼,答复内容涉及多部门的,主办单位应综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进行答复,行文时应立足全区角度,力求完整、准确。答复函格式应规范,标明签发人、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函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后正式发函。
2.准确送达。承办单位的答复必须经区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建议需同时通过“福建省三级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反馈,及时将答复粘贴到“答复”栏,未在办复截止日期前粘贴的,视为未按时办复。
3.填写《办理情况表》及《办理意见征询表》。主办单位答复时,须认真填写《办理情况表》(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送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办。同时报送《办理意见征询表》,请代表、委员针对办理单位的办理情况签署意见情况。
4.填写办理情况表注意事项:在表中写明与代表、委员沟通的有关情况,并按照ABCD分类,在“办理情况表”右上角注明类别。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无法解决,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只能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第九条 建议、提案的答复公开制度。
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17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代表或委员对公开有关情况的意见,同步做好办理答复函保密和公开属性审查工作,落实保密工作主体责任,依法稳步推进办理结果公开。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或代表、委员明确提出不公开意见的以外,其他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承办单位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答复函应注明公开属性。
第十条 “不满意件”的续办制度。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的“不满意件”,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其书面意见重新办理,向区分管领导汇报,在30日内将续办情况再次书面答复给代表和委员,同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B类件的“二次办理”制度。建议、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对列入计划的B类办件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及时做好回访、二次答复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的归档制度。办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建议、提案办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考核评比制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区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并将于年终组织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厦海政办﹝201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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