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 6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按期缴纳租金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 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