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的要求有哪些?
2020-10-15 18:14
来源 :海沧区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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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 2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 2个月内未办理手续并入住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当向该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入住备案。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有关部门可以停发租金补助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办理入住备案后,入住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入住备案变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入住备案信息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