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指南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
概述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领取标准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厦门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按省里规定执行,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注:目前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即2030*90%=1827元。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情况计算:
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即1218元】。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期限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含按本市缴交的港澳台居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二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一)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
(三)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条件。
(四)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符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条件。
领取材料
本市失业人员
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及个人失业登记手续后,携带以下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异地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死亡的,申领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继承人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死亡证明。(无法查询共享信息的,需提供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4、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原件。(无法查询共享信息的,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证书);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行政法规]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地方性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流程
①进入申请入口,登录厦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②按照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③点击“社会保障“--“本市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系统提示继续操作即可。

2006年7月1日前参保的参保人员、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异地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请提供申领材料到窗口办理。
本市失业人员也可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上自助办理。
办理地点: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厅3号至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92-12333
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综合业务10、11、12、13号窗口 电话:0592-5863086
湖里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 电话:0592-5383441
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14号/15号/16号高频事项综合窗口 电话:0592-7889775
集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35-37号窗口 电话:0592-6213657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1-3号窗口 电话:0592-6889386
同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8、9、10号社保综合业务窗口 电话:0592-7558125
常见问题
失业人员可以在自助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等均已实现“自助办”,可在厦门“e政务”便民服务站自助终端上办理。
失业人员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间内还能享受的待遇有: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申办审批通过后的次月起,每月23-25日通过银联转入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上年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失业保险金申领、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生育补助金申领、丧葬补助金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等均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i厦门、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办理。
失业人员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如已在厦门重新就业,单位已登记就业或申报参保,系统将自动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如还未就业或异地就业可到失业前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窗口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