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厦海政办〔2016〕89号)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的国际一流海湾城区的建设目标,积极帮助引导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拟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2016年出台的《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厦海政办〔2016〕89号)文,包含上岗就业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创业成功奖励、社保补贴、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共计5项补贴扶持政策。由于政策到期,拟出台新的扶持政策,新政策内容共计5项扶持内容,包含上岗就业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奖励、社保补贴、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每年预计财政支出5114万元。
二、政策主要条款
1、实施上岗就业补贴。本区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进入本区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就业人员500元/月的就业补贴。每人只能申请1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1)岗位培训补贴。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及海沧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本市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实现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800元/人标准给予岗位培训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实现就业,按照岗位培训费60%标准给予补贴。
(2)结业培训补贴。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及海沧区户籍失业人员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结业培训(该类技能培训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及认定)并取得结业证书,9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600元/人的结业培训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实现就业,按照结业培训费60%的标准给予补贴。结业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贴。
3、创业项目奖励政策。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申请创业项目奖励的,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本区各类企业招用本区户籍除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本区户籍人员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差额给予补贴。
5、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政策。区属国有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3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以当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政策主要修改内容
1、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原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89号)关于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由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申报条件较高,导致政策执行以来,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无法申领5000元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且我区在岗位培训及结业培训的补贴标准存在空白。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文件精神,可由各区自行制定岗位培训及结业培训的补贴标准。我区根据厦人社[2015]69号文件,分别制定了800元/人的岗位培训补贴标准和600元/人的结业培训补贴标准。
2、创业项目奖励政策。将原有的“创业成功奖励政策”修改为“创业项目奖励政策”,参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文件精神,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申请创业项目奖励的,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