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01-08-00-2019-001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19〕4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23
  • 内容概述: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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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1-23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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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各相关单位:                  

  为积极帮助引导辖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实施上岗就业补贴

  (一)扶持对象

  本区从未就业或者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

  进入本区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个就业人员500元/月的就业补贴。每人只能申请1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于每年1、4、7、10月的15日之前向各村、居申请办理,村、居初审后录入系统,报送街道复核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上岗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户口簿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请人《就业创业证》(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须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实施技能提升培训

  (一)扶持对象

  海沧区户籍失业人员及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

  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厦人社〔2017〕10号),制定岗位培训补贴及结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1.岗位培训补贴。扶持对象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本市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9个月内在对应或相应的岗位实现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超过800元/人标准给予岗位培训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实现就业,按照岗位培训费60%标准给予补贴。岗位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贴。

  2.结业培训补贴。扶持对象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结业培训(该类技能培训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许可及认定)并取得结业证书,9个月内实现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600元/人的结业培训补贴。参加考核合格,但没有实现就业,按照结业培训费60%的标准给予补贴。结业培训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产生金额补贴。

  (三)办理流程

  培训补贴申请时限为培训补贴对象取得证书后一年内,由承办的培训机构向区劳动就业中心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批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由区劳动就业中心审核发放给承办培训机构。

  (四)申请材料

  1.《厦门市海沧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报批表》;

  2.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3.参训人员签到表;

  4.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本市行政部门核发的证书或培训人员结业证书复印件;

  6.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费发票;

  7.培训合格或结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实施创业项目奖励

  (一)扶持对象

  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  

  (二)扶持措施

  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文件精神,扶持对象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申请创业项目奖励的,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申报办理,街道统一汇总到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审查,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后入选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创业项目奖励。

  (四)申请材料

  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实施社保补贴

  (一)扶持对象

  本区各类企业。

  (二)扶持措施

  招用本区户籍除就业困难人员外的其他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本区户籍人员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差额给予补贴。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每年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通过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站(www.mnhr.gov.cn)进行申报,并将材料报送至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区劳动就业中心窗口,经区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区人社局审定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海沧区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补差申领明细表”(网上申报成功次日后可联网打印)一式两联并加盖单位公章;

  2.联网打印的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五、实施工资性补贴购买岗位

  (一)扶持对象

  招用本区农村(含村改居)3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属国有企业。

  (二)扶持措施

  按每人每月以当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在1、4、7、10月的11日至该月月底提交区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区人社局审定后发放。

  (四)申请材料

  1.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

  2.扶持对象当季度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电子版;

  3.“海沧招用本地大龄富余劳动力工资性补贴审批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

  4.收据(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中,上岗就业补贴经费每年年初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所需经费转移至各街道账户,年终进行体制结转。

  (二)扶持对象、用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人社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且三年内不受理该扶持对象或用人单位的补贴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实施办法由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社局<关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转产就业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上岗就业补贴申请表

        2.海沧区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创业项目奖励申请表

        3.厦门市海沧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报批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