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厦门市政府印发了《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规〔2020〕8号),出台了多条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包括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资质晋升、鼓励产值增产增收、加大招商力度、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等措施,并提出各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为此我区积极跟进,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努力提高建筑业企业入驻我区的意愿,加快我区建筑业企业的发展和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招商引资奖励
鼓励市域外企业迁入我区。迁入我区的市域外企业,按该企业注册地迁入海沧区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在海沧区统计的产值,年产值比迁入前一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部分重点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达到产值标准的企业,可按实际产值和实际租赁或购买的办公用房面积,享受经营场所补助。
对招商过程中积极牵线搭桥促成招商的建筑业企业,由区建设与交通局酌情给予牵线企业良好行为表彰,并按照现行的《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向市级部门申请奖励。
(二)增产增收奖励
鼓励本区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对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和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产值同比增长的建筑企业进行奖励,比例分别是完成产值的0.02%和0.03%,两项奖励可叠加享受。
(三)资质晋升奖励
鼓励本区建筑业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其中: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特级资质的,在市政府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0万元奖励。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在市政府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本区再给予50万元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区二级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涉及多项资质晋升的,按最高的进行奖励。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的,将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四)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
实行一企一策,对企业总部扎根海沧,且年建筑业产值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可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用地,支持建设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五)创优精品奖励
鼓励本区企业争优创先,并对本区企业独立承建本市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闽江杯”、“鼓浪杯”、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对应金额的奖励。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区建设与交通局同时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录信用监管良好行为C4档次。
鼓励企业参与技术研究和标准编制,对本区建筑业企业,设立并经认定批准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主编参编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对主编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对应金额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本区建筑业企业年度产值和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以及在区外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省相关优质工程奖项或者参与抢险救灾等履行社会责任并得到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书面表彰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给予通报表扬,并记录信用监管良好行为C4档次。
(六)推动企业多元化经营改革
支持区名录库内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本区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鼓励本区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成立注册在本区的全资建筑设计、施工企业或控股、参股本区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形成产业链条。建设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其控股、被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按规定直接委托该单位设计、施工。
三、注意事项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更好地保障我区建筑企业权益,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20年6月19日至施行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办法还设定了奖励追回条款、就高享受不重复条款等。
四、关键词诠释
本区建筑业企业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沧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入统产值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企业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文件有效期内迁入海沧区的市域外建筑业企业,拟迁入本区的企业可在工商变更30日前在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进行登记。对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其他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凯 联系电话:6588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