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XM04101-02-00-2020-006
  • 备注/文号:厦海政办〔2020〕22号
  • 发布机构: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3
  • 内容概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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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规范性文件: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沧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8-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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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海沧区农村危房解危工作“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部门、各街道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以及时妥善转移或安置D级危房中的居住人员、分类推动危房解危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D级危房长效处置工作。

  二、奖补对象

  (一)存量及增量“五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2020年排(复)查录入房屋系统的存量D级危房,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且主动申请采取维修加固或拆除解危的危房户。

  三、奖补标准

  (一)“五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维修加固费用由区财政保障。翻改建费用据实补助,区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不足部分由街道财政承担。

  (二)对于一般户D级危房主动申请维修加固的,经街道批准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按实际维修加固工程费用的90%奖补(危房户出资比例不低于10%),每栋限额奖补5万元。

  (三)对于一般户D级危房主动申请且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拆除解危的,或2020年9月1日起鉴定为D级危房且于鉴定报告日期后30日内拆除完成的,按照1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奖励。

  各街道可根据危房户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拆除奖补标准,所需增加费用由街道财政承担。

  四、应急安置

  农村危房户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处于实施维修加固、翻建等长效处置措施过程中,住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的,各街道应采取租金补助或临时过渡安置等方式对其进行应急安置,相关费用由街道财政承担。

  五、操作程序

  (一)维修加固

  1.户主申请。符合奖补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街道审批。

  2.开展设计及施工。维修加固设计方案由街道统一组织制定,户主按照设计方案自行组织施工。

  3.实施验收。房屋维修加固完成后,由街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组织安全鉴定,结果达到A、B级的,方可组织相关单位实施验收。

  (二)拆除解危

  对于符合奖补条件的D级危房,危房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核后报街道审批,由街道组织证据保全公证后,再实施拆除。

  六、奖补资金

  (一)资金安排

  危房维修加固和拆除解危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照6:4承担。区级所需奖补资金由区建设与交通局上报区财政局追加年度预算,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街道。维修加固涉及的设计费、监理费、安全鉴定费、第三方审核费以及房屋拆除费等其他费用由街道财政承担。

  (二)资金拨付

  对于采取维修加固解危的,经重新鉴定为A、B级的房屋,在相关单位验收完成后由街道一次性拨付资金。经验收合格的维修加固房屋,由街道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审核后,向区建设与交通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街道。奖补资金由街道直接拨付至奖补对象。

  七、加强监督检查 

  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区财政局、审计局要会同街道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实施期限

  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本区其他涉及危房处置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为准,具体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上述采取“以奖代补”维修加固的危房户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动工建设,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维修加固;采取拆除解危的,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拆除解危,或2020年9月1日起鉴定为D级危房,于鉴定报告日期后30日内拆除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