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海沧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1-13 16:09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撰写。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可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aicang.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海沧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247室,邮编:361026,电话:0592-6580829)。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区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省、市、区有关要求,结合局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全面完成了2021年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如下:

  主动公开方面。我局坚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化工作来抓,作为强化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一是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增设“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林长制’工作”“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等栏目,认真做好信息更新工作。二是及时解答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常见问题。结合群众需求和工作实际补充和更新互动交流知识库,目前已提供常见问题解答22条,增强解读回应效果。三是完善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统计和考核工作机制,按要求公开局与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说明。202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

  依申请公开方面。我局今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海沧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等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二是加强信息审核。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强化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安排专人认真做好我局相关栏目的信息公开和官方公众号的维护工作。2021年,我局在官方公众号“海沧区河长办”上共发布信息105篇。

  监督保障方面。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觉主动性。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原原本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央、省、市、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增强了全体领导干部主动抓、坚持抓的自觉性,有效转变了服务模式,提高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宣传,促进共同监督。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七五”普法、农民丰收节和科普嘉年华活动等宣传活动中,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坚持把政务公开的范围告知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形式,有效保障了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三是认真培训,落实自查自纠。今年以来,积极参加区府办开展的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共4次,对存在的问题对照清单逐一整改,切实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2021年,我局未产生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8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9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9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虽然我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不足,一是公开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内容和形式上相对单一,还不够丰富,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信息服务工作;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不够,自觉公开信息的意识还需继续培养。

  下一步,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及时更新群众所关注的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乡村振兴等各方面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二是创新拓展公开形式。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日常工作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政府公开信息更直观;三是加强学习指导。结合局务会、“三会一课”等开展学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业务口人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培训活动,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我局未向社会公众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的费用,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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