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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020-12-04 14:43 来源 :海沧区行政审批管理局 字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海审改办〔2020〕5号)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对我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决定不予保留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审批服务事项“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的中介服务。

  目前,我区共计保留23项区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现予以公布。有关部门应及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并同步对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等信息进行修订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海沧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