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1-06-03 17:06
来源 :海沧区行政审批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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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一)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内容、办理程序、申报条件(材料)、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报行政审批管理局,便于办事群众查阅。
(二) 当事人到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
(三) 承办人要当场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应在补件通知单上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完善后,承办人要即时予以办理。
(四) 申请人所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的,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退回件范围的,承办人要填写退件通知单,说明退回的理由。
(五) 申请人办理事项或咨询时,承办人应规范受理,热情、主动地做好解释工作,直至申请人了解清楚为止。
海沧区行政审批管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