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哪些保障?
时间:2023-11-29 15:49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1.实行资助参保政策。

  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实行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3.实行医疗救助保障。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

  (1)起付标准。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第四、五类救助对象分别按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5%确定救助起付标准。

  (2)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类救助对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类救助对象按50%比例救助。

  (3)救助限额。原则上按不低于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实行动态调整。

  4.实施倾斜救助。

  对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人员,由各统筹区实行依申请倾斜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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