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