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2014-05-21 15:26 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字号:

  答: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拒不停止或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书面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对其中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可立即组织拆除。 

  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经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供水供电、工商、卫生、环保、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部门不得给予核发许可证照,提供用水用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