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①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
②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
③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