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选址许可文件。
3、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5、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A、从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日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厂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二)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厨余垃圾)处置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3、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遵守项目环评和建设“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4、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环境工程类专业的技术人员。
5、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安全生产、计量统计方面的管理制度。
6、具有固定的办公、处置场地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7、具有完善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