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报告。
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组织章程。
4.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公布名单。
每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