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2021-12-02 11:53 来源 :海沧区民政局 字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除外)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人民币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章程规范 1.有规范的名称 行政区划+业务内容+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福建省; 业务内容: 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和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在社会团体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业务特点; 组织类型:一般称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 名称不得侵犯申请在先的社会组织名称权利,即名称不能与已申请的名称相近或相同。 2.宗旨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3.业务范围应当与名称相适应。 4.章程内容还应包含“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