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2023-11-24 11:04 字号: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办理程序如下:

  一、事项名称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办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一)所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须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复印的,应是在本婚姻登记机关保存的纸质档案(现1990年12月31日之前的档案均已转存市档案局);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法定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六、申报材料 婚姻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 

  (一)内地居民应提供本人有效的户口簿(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二)内地居民应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提供有效的往来大陆通行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四)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五)华侨应提供有效的护照(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六)外国人应提供有效的护照(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七)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委托人户口簿(收复印件1份)、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所在地有权机关公证(收原件1份);华侨、出国人员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外国人提供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和委托书需经驻在国有权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收原件1份); 

  (八)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收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九) 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十)其他行政权力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七、受理形式 请直接到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