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义务兵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如何保障其退役待遇?
时间:2025-11-25 10:27
服现役满两年的士兵(含提前退出现役),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根据服役年限确定,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1)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2)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3)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4)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5)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为体现对退役义务兵的优待,在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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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