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
时间:2025-11-25 10:28
根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4号)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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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205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