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民大病医疗保险项目再签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承保!每个海沧户籍居民都已免费获取这份保险!
海沧区2017年在全市
率先探索社会救助工作社会化模式
为辖区内户籍居民
统一购买全民大病医疗保险
2025年已进入第9年
截至2025年3月累计投入
财政资金3966万元,赔付4800余万元
共惠及8700余位海沧居民
真实案例
嵩屿街道老人柯**,自2022年患病以来多次治疗,已5次申请海沧区全民大病医疗保险救助,合计理赔金额已达3.99万元。通过全民大病医疗保险救助后,柯**家庭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为此,家属特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关于保险的更多信息
这份海沧区全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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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点详解
01 参保对象:
凡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厦门市补充医疗(大病)保险,或离退休前已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拥有海沧户籍的城乡居民。
02 2025年保险期限:
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
03 2025年索赔时限:
2026年5月31日。
敲重点:2024年度的保险理赔期限截至2025年5月31日,医疗费用发票在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还未申请全民大病医疗保险理赔的居民,请尽快前来办理,逾期承保单位不承担给付责任,也不予收件受理。
0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自付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含住院和门诊医疗,及个人账户支付部分),按照保险协议约定的救助标准(比例和限额)负责救助给付。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三个目录”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的支付范围。“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05 赔付标准:
每人每年救助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
(1)重点救助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救助对象、80岁(含)以上老人。
敲重点:重点救助对象零起付线。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含乙类自付)按42%的比例给予保险救助给付。
(2)一般救助对象:
除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敲重点:一般救助对象自付9500元以上可理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9500元以上部分(含乙类自付)按42%比例给予保险救助。
(3)外地参保退休,已落户海沧可理赔。
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户籍已迁入海沧的退休人员,在异地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可同等享受本方案救助。
答疑解惑:
问:起付标准9500元如何计算?
答:起付标准9500元在保险年度内可累计计算。
问:哪种就医发票可被认可?
答:原则上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发票方可理赔。
问:哪些不在理赔范围内的常见情形?
答:
①保险对象故意行为、自杀自残行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②商业保险(如惠厦保等)、全民医保(含职工医保)、事故责任方或其他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在理赔范围。
06 责任免除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爆发;
(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5)对于本保险协议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保险对象故意行为、自杀自残行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7)商业保险、全民医保(含职工医保)、事故责任方或其他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07 如何索赔?
本保险实施定点理赔,定点服务信息如下:
08 理赔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温馨提醒】:重点救助对象来申请理赔时请主动告知工作人员对象类型为低保救助对象或重点优抚对象。
(1)提供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和出险人页(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医疗发票原件;若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出院结算、汇总清单、医疗发票原件,若已经其他保险公司赔付的,烦请提供加盖收支原件单位公章的分割单原件及发票复印件;
(3)医疗机构专用收费的票据未体现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部门的结算凭证原件、医疗救助结算凭证原件(即先行医保结算);
(4)委托代办的情形:代办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若申请索赔时,被保险人已身故,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各个受益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②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根据需要出具的《授权书》;
③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