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修订)》的解读说明
时间:2024-12-10 16:03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海沧区交通运输业占全区GDP比重约9.8%,对我区现代服务业及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海沧区促进航运物流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厦海政〔2016〕223 号)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加快推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行业发展,促进企业加快复苏提质增效,我局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起草《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号)。

  二、制定过程

  (一)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1.本单位内部研究情况。前期我局多次对接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于2023年10月13日召集海沧街道、嵩屿街道、新阳街道、东孚街道、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及十家其他交通运输业企业等单位座谈讨论《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明确扶持政策的使用期限、讨论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等事宜。

  2.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我局已通过三轮书面(2023年7月19日、8月14日、9月8日)征求海沧街道、嵩屿街道、新阳街道、东孚街道、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及交通运输业企业等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11条意见建议,已采纳3条建议,未采纳8条建议;

  (二)区政府专题会研究情况。2023年12月18日区政府专题会审议《措施(修订)》,原则同意关于《措施(修订)》的汇报。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修订主要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等方案入手,鼓励企业规下转规上,鼓励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推进高科技、新能源等方面投入。本次政策取消对企业高管及技术人才方案的奖励,主要原因与市级政策重叠,历年均需开展查重增加工作量。最终形成以经营奖励、融合创新奖励等两大类型七条具体措施,主要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企业,包括行业为: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等,具体以厦门市统计局划定的行业范围为准。

  (二)措施调整情况

  1.规下转规上奖励:鼓励规下交通运输业企业壮大转规上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与原政策相比:奖励金额更加稳定,对企业较为公平,市级奖励政策仅支持2022年度企业转规上,有助于企业进一步从规下转规上的发展动力。与兄弟区相比:湖里区“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并在入统后下一个年度仍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我区企业享受该条款条件较为简易,当年入统,次年即可享受奖励。

  原政策条款: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 万元且全额在海沧区开票、纳税的航运物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的贡献数,前两年给予 80%奖励,后三年给予40%奖励。

  2.经营贡献奖:采用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2千万元(含)以上、5千万元(含)以下,5千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以及5亿元及以上等四档,按照企业营收增速对应设置了档数,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一是对企业营收规模设置对应的规模大小,并设置对应的增数奖励要求;二是降低奖励增量要求,降低企业享受政策的门槛,有助于企业进一步申请奖励;三是奖励力度更大,奖励金额上限从20万元调整至50万元。与兄弟区相比,湖里区仅分三档,按企业年度区级留存部分的相应档次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最高100万元(因航空在湖里区,设置相应最高奖励较高)。

  原政策条款: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增幅10%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量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量达到5000 万元的,给予奖励2万元。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增幅5%以上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量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增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增量达到1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

  3.鼓励参与创建示范工程。采用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在2千万元(含)以上、5千万元(含)以下,5千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以及5亿元及以上等四档,按照企业营收增速对应设置了档数,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条款为新增条款,主要配套市级奖励政策。例如企业获得2024年市级补助,该条款给予同年配套奖励。

  4.融合创新奖励:鼓励较大业务规模、较强竞争力的供应链物流服务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与带动效应,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现有等级物流企业进行升级创建,首次升级为国家 3A 级、4A 级、5A 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与原政策相比,基本保持原政策奖励。

  5.支持冷链设施设备升级。提高冷链物流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网络化水平,推广使用移动冷库等新型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与原政策相比,降低企业投资总额的申请门槛,同时企业优先申请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原政策条款:支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改造产地预冷设施、集配中心、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冷藏库,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和零售终端、冷藏设备。对建设冷链物流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冷链管理平台建设。支持共享型全程温控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仓储配送信息、标识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冷链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该条款为新增条款,主要配套市级奖励政策。

  7.鼓励使用新能源装备。对使用新能源装备,促进物流作业环节节能减排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在仓储、装卸等业务过程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卸设备,总投资300万以上的,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

  该条款为新增条款,主要配套市级奖励政策。

  8.取消部分

  结合此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涉及税收返还的入驻奖励,融合发展奖励、业务拓展奖励等奖励兑现次数少、未兑现过的政策条款,市级无法给予认定的或存在认定难度的奖励条款,以及涉及人才奖励与市级政策重复且需查重的条款,本次修订删除该几项条款。

  (三)关于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由企业上报当年度拟申请奖励预估值,由区住建和交通局汇总并编制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2026年度奖励于2027年上半年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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