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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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名单 |
专家论证意见 |
《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2024年1月18日 |
邱兴亮 、彭晋平、杨春娇 |
审查意见: 1.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均在海沧区内的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o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中“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2.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条款分析: (1)《若干措施》第二条规定适用于“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业企业”从而将“规模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排除在经营奖励和融合创新奖励之外,画蛇添足,反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具体来说:①《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一)款系针对“规下转规上”的奖励;②《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二)款“经营贡献奖励”和《若干措施》第四条“融合创新奖励”的取得条件,或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有关,或与被认定为“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等有关,或与“投资”有关,并不关涉企业“规模”,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企业”,并不会对奖励造成影响。 总体而言,《若干措施》区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既没有必要,且可能导致形式上的区别对待。 (2)第二条适用范围强调“税务”、第五条“年度纳税证明原件”涉嫌违反“将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相挂钩”。要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需办理行政许可,往往要求商业办公场地和营业执照,企业一般以注册地或者固定经营地作为纳税地点,所以,加上“税务”显得多余。 修改建议: 1.建议删除《若干措施》(报审一稿)第二条中“规模以上”表述。2.建议删除第二条“税务”和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中“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另外,提请注意的是: 1.现已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建议完善《若干措施》第五条第(-)款第 2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表述, 修改建议 2.《若干措施》第五条第(一)款,“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申请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原件”此处要求提交“原件”,若有可能,建议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3.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款中“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应为“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建议完善相关表述。 4.《若干措施》第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在按市级补助金额”应为“再按市级补助金额”,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
【专家论证】《促进海沧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时间:2024-12-10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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