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沧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5-04-16 15:27

  一、文件的背景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划转至农业农村部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能由原自然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准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地组织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2021年9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提出了责任清单和监管要点。2021年8月26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有效期3年。结合近3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024年10月底,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厦门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有关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区政府完善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实施细则。

  2022年2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厦海政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2年。经过2年实施,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贯彻落实最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海沧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起草了《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制定依据

  1.2020年4月2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 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

  2.2021年1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3.202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

  4.2022年7月1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5.2023年2月7日,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

  6.2024年10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

  三、起草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起草,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局、区数据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海沧公安分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海沧供电服务中心及各街道等相关单位。

  (二)征求意见情况。2024年年初我局便主动将《实施细则》起草纳入工作计划,通过征求意见、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多次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辖区街道等部门进行沟通与咨询,做好出台我区有关《实施细则》各项准备。2024年10月底市里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后,我局便于2024年11月5日第1次发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工作,2024年11月13日再次向各街道、区相关部门开展征求意见工作,累计收到34条反馈修改意见,采纳和部分采纳10条,不予采纳24条;2024年11月25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召开局务会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研究;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5日,在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经对照《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审查,本《实施细则》不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违反兜底条款等情况。

  (四)评估论证结论。本《实施细则》从职责分工、规划、审批、建设管理、风貌管控、保障需求等多方面对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明确,制定过程中多次征求各部门、街道和社会意见,有助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提升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四、文件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是在2022年《实施细则(试行)》文件和新修订颁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4〕4号)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际形成。《实施细则》主要框架内容与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基本保持一致,除依据《厦门市村庄空间管控规划(2021-2035)(成果稿)》将我区农村划定村民住宅禁建区和限建区(无适建区)的现实,保留表述“保障住房需求”章节外,从职责分工、规划管控、依规审批、建设管理、住房需求、旧宅基地管理、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与原文件相比,《实施细则》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实际主要做以下调整:

  (一)优化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

  1.依法严格村级审查。依据2022年7月施行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原文件依据2020年4月出台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文件规定的“由村(居)委会定期依法组织召开村(居)委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修改为“申请宅基地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严格村级组织集体研究的层级。

  2.健全宅基地用地面积管理。2022年7月施行的《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面积幅度范围内,依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多年来,因土地面积有限,我市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在90平方米以内,同时允许80平方米以下用地建房,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宅基地用地建房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但未设定宅基地面积下限。为加强风貌管控,依据宅基地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际,根据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增加“独立建房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60平方米”内容,面积不足无法独立建房的增加“多户联建”的内容,并对拼户建设单元房删除人均50平方米限制,分户后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保留原文件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内容,保障群众生活需求。

  (二)优化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1.优化村庄风貌管控规定。根据实际优化村庄风貌管控,不再强制要求设置坡屋顶,允许结合村庄风貌管控实际,参照2023年6月市资源规划局《厦门市农村住宅建设风貌手册》设置平屋顶。

  2.强化农房验收工作要求。依据《福建省住建厅 农业农村厅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第十三、十六、二十五、二十六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在文中明确“农村村民自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电、供水部门凭验收意见安装正式水电设施;未通过验收的,由镇(街)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等农村住宅验收工作要求。该条款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三)加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

  围绕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方式,细化无偿收回的类型,进一步完善有偿退出的方式方法,明确有偿退出及使用方案经街道同意后可按“一村一案”进行,使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更具可操作性。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冰冰

  联系方式:0592-658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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