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安全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10-12 17:12

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实施《海沧区安全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我区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城市,建设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区率先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率先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日前,《规划》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如下指导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及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分工,逐条细化、逐级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项目,2015年12月前提出各自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力争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和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规划》实施,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区建设。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和重点工程项目,牵头部门要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和任务分工,做好实施推进计划,其他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牵头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加强与有关方面衔接,整合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三、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

  《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程序报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和有关方面共同承担。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筹措方式的创新机制,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形成新型的多渠道投融资机制。

  四、加强跟踪分析,适时进行评估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规划》落实情况。区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附件:主要任务及分工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