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使层级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备注:核增或核减执法事项来源及去处,并标注颜色。 |
1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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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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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经济普查对象拒绝、妨碍接受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15号令、2018年国务院第702号令修订) 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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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对农业普查对象拒绝、妨碍调查, 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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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9号令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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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统计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2. 《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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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15号令、2018年国务院第702号令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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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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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五条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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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沧区统计局 |
县级 |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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