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增权责事项的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部门 | 实施对象 | 备注 | 行使层级 |
1 | 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不包含城市管网)保护的监督工作 | 无 | 其他权责事项 | 中共厦门市海沧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有关能源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厦海委编办〔2024〕31号)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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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区级 |
2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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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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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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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县级权限)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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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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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区级 |
厦门市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新增权责事项的清单
时间:2025-01-0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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