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卫生计生局关于开展控烟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18-12-15 15:03

  一、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

  倡导社会文明,治理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的社会陋习,最终实现控烟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二)现阶段目标

  1.准备阶段(2018 年 11 月 一 2019 年 2 月)

  控烟宣传教育到位,监督执法准备到位,部门协调机制运行到位,禁止吸烟场所控烟标识到位。

  2.实施阶段(2019 年 3 月 一 2020 年 2 月)

  实现部门协调机制及管理有效运转,监督执法履职有效实施,禁止吸烟场所控烟效果初步显现。

  3.提升阶段(2020 年 3 月 一 2020 年 10 月)

  到 2020 年,全面落实《若干规定》的控烟要求,人群对二手烟危害的认知率大幅提高,吸烟率有所下降,戒烟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二、控烟场所

  (一)在海沧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和会场;

  2.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酒吧等娱乐场所;

  3.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4.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5.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6.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

  7.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8.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9.宾馆、酒店的接待大堂;

  10.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11.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二)重点治理区域

  1.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等。

  三、控烟场所的管理

  (一)控烟场所主体应对在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控烟场所应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控烟场所应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控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四、吸烟区的设置

  除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园、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工作举措

  (一)畅通工作机制

  1.建立协调联络机制。

  2.各部门制定落实方案。

  (二)做好宣传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

  2.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本系统、本单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控烟氛围。

  3.各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控烟宣传,利用多种传播形式,分阶段、分人群、分目标,在辖区内充分发动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各类经营场所等开展烟草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4.卫计局要广泛开展面向大众的控烟科普宣传,提高市民对烟草烟雾危害以及相关疾病风险的知晓度,设立戒烟门诊及咨询热线,开展戒烟咨询服务。

  (三)做好控烟监督执法及管理工作

  1.加强监督执法。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教育、文体、旅游、交通、公安、建设、市场监管、城管、烟草专卖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其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4.志愿服务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加强督导

  (四)收集信息,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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