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加快马銮湾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区建设,引导试点区内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改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位于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非财政投资的工业企业、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非财政投资项目”),未设置海绵管控要求,而根据全区工作部署需要实施海绵城市改造,在2015年-2018年启动,按要求完成验收合格的,可申请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申请补助资金。
二、建设机制与资金补助标准
(一)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原则上采取政府统一设计,设计单位和海沧城建集团配合指导,企业自行实施,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推进。
(二)已建设完成的非财政投资项目进行海绵城市改造的,如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则按项目海绵城市工程建安费用给予工业项目75%补助、房地产项目65%补助;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代建的,补助比例提高至工业项目100%、房地产项目70%。
(三)以上非财政投资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产生的二类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三、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在通过市海绵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且开工建设前已填报《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报建表》、并获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按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采取分段下达的方式。
(三)企业在项目动工后,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
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
2.承诺书(企业自建项目需提供)。
(四)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且由国企代建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后,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申请进度款。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进度款拨付申请:
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进度款申请表;
2.工程进度报表 ;
3.已批复的《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预拨申请表》。
(五)已获批预拨补助资金申请的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后,携以下申报材料向区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尾款拨付申请:
1.海沧区非财政投资项目海绵城市改造工程资金补助尾款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海沧区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对项目资金申请、项目审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严格审查。
四、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专款仅用于企业所申请的海绵城市改造项目。
(二)区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补助款小于预拨款的,必须于工程决算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退回差额。
五、附则
1.申请本办法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区级其他同类型资金补助。
2.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3.已按厦海政办〔2016〕102号文申请补助的项目,仍适用本办法。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