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19-08-30 17:30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2019年7月31日到期的原《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海政办〔2014〕51号)进行修订。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取消户籍人口长效节育措施奖励。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国家提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不再强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对象再进行奖励引导已不合时宜。

  二是整合我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文件。此次修订的厦海政办〔2014〕51号和2016年11月3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补充规定的通知》(厦海政办〔2016〕80号)均有对特殊家庭特别扶助进行规定。厦海政办〔2014〕51号文规定的是49周岁以上的特殊家庭扶助标准,厦海政办〔2016〕80号文规定的是48周岁以下的扶助标准,分散在两份文件之中不便于基层理解掌握,此次修订将两份文件整合。

  三、什么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户籍在我区,在1980年9月25日(《公开信》发表日期)至2015年12月3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的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四、该文件规定了哪些奖励扶助政策?

  一是特殊家庭扶助,包括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和经济救助。即:对女方年龄48周岁(含)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800元;49周岁(含)至59周岁(含)的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200元;对60周岁(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1300元。属低保户的,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对不能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发放经济救助金10000元。

  二是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年龄提前。对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50元,直至60周岁转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是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扶助。对户籍在我区、未满18周岁且亲生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000元,至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当年止。

  五、《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如何规定的?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4.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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