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山体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海沧区山体保护“山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山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二、海沧区山体保护“山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一)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各有关单位领导组成。
(二)主要职责
综合协调开展全区山体保护山长制工作,研究有关山体保护、修复工作及联合执法重大问题,制定全区山体保护、修复及联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
(三)部门职责
1.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森林公安海沧派出所,配合单位:各街道)。
2.查处违法用火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应急局、森林公安海沧派出所,配合单位:各街道办)。
3.查处违法采石、采砂、采矿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配合单位: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4.查处山体建墓行为。依法查处山体建墓行为,对在保护山体内新建扩建坟墓、建豪华墓、活人墓等行为进行打击整治。(责任单位:民政局,配合单位:城管局、资源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5.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单位:城管局,配合单位:资源规划局分局、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6.查处乱倒乱堆垃圾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局,配合单位:建设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
7.查处污染山体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农业农村局
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建立全区山体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涉及山体保护、修复工作及联合执法中需部门协调联动事宜,收集山体保护、修复工作及执法动态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
三、海沧区山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体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执法,规范有效打击预防破坏山体资源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维护我区山体资源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遇有紧急事项的特殊情况,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可经各方同意即时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区山长办牵头主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一)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通报破坏山体资源各类违法犯罪情况,解决案件按部门职能移送及执法办案协作、联合执法办案等问题。
(二)研究确定年度重点检查区域。
(三)共同分析研究破坏山体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规律及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打击对策及有效措施。
(四)研究解决有关执法协作、联合执法中的问题或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五)研究预防重大破坏山体违法案件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协作互动配合,各相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确保及时联系,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
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沟通和上传下达。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传递。
(三)负责本单位报告有关情况。
(四)负责办单位交流材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
(五)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相关部门对打击破坏山体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应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配合。
第八条 案件根据职责权限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受理查处。
第九条 联席会议可根据情况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有不明事项或需要修改补充均由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