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源 :海沧区政府办 时间:2017-11-04 16:25

  目的意义:

  为做好海沧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海沧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中担任正处级、副处级领导职务及海沧台商投资区经信局、建设局内设处室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的科级领导职务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等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属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部门分别组织。

  四、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区人民政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实施。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员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三)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者制服。

  (四)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五)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六)组织宣誓仪式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七)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

  (八)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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