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海沧区营利性服务业持续稳定发展,更好推进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20年11月9日,印发了《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厦海政规〔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原办法《海沧区促进营利性服务业发展试行办法》(厦海政〔2018〕61号),政策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试行办法已到期。经评估,试行办法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扶持企业成长,从而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较为积极作用,但因营利性服务业相关细分行业调整、以及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业等产业已出台政策等原因,因此有必要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出台新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6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8〕374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8〕17号)。
三、起草过程
海沧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起草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三次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委人才办等部门及单位意见,并严格按照《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78号)的要求,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结合各方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报送海沧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8条,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对象、扶持内容等,主要扶持内容如下:
(一)针对营利性服务业调整情况,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适用对象增加了科学研究和技术类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为推动企业成长,主要增加了针对存量企业营收突破奖励。
1.对新入统的企业(含新引进企业),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
2.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根据其当年增幅,按照10%-30%(含)、30%-50%(含)、50%-100%(含)、100%以上分档,分别按照其当年营收增量的2‰、4‰、8‰、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采取阶梯式方法核算,即30%(含)以下的营收增量部分按2‰、30%-50%(含)的按4‰、50%-100%(含)的按8‰、100%以上的按1%核算。
3.对于规下转规上企业或已入统的存量企业,对年营收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4亿元(含)、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其当年营收的2‰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无基数的新入统企业或区外转入且入统年份营收增幅大于10%的企业,根据入统年份营收规模,对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40万、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运营费用补贴
为扶持企业,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运营费用进行适当补贴。在我区新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自入统年份起3年内,且营收实现正增长,给予水电、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方面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年享受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每年每平米合计补贴费用不超过180元。
6.鼓励企业拓展业务
鼓励我区入统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为我市其他规上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其完善供应链环节,或提升智能制造、信息化、自动化、节能环保等水平。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其他
1. 企业如同时符合本办法、海沧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的扶持条款,可选择适用的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部门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重复享受。
2. 对拉动我区营利性服务业增长起到决定作用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
3. 本办法所兑现的奖励均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及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