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火灾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2月3日,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闽政文〔2021〕50号),强调冬春期间街道、部门、社会单位及公民等各级各层面消防监管职责、主体责任,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和排查整治。
二、印发目的
冬春季节是火灾高发尤其是重特大火灾多发季节。为做好冬春季节期间,特别是节日期间火灾防控工作,根据省、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区政府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提醒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各社会单位及全区人民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全区消防安全。
三、主要内容
排查整治工作通告通过依据、职责内容、相关要求等十条内容进行分类强调,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要求街道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监管职责。
第二条,要求街道部门按照《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89号)要求,紧盯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宗教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宣传教育。
第三条,要求街道及社区、派出所落实网格化管理,强化城中村及出租屋、老旧小区等区域的排查整治;要求派出所切实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要求村居、物业单位要开展“四清一查”,清理楼前屋后阻碍物、可燃物,规范电动自行车、电气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宗教活动的用火用电安全。
第五条,要求社会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巡查工作,明确禁止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不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冬春期间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四个能力”培训、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严禁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沿街商铺违规住人。
第七条,针对春节、元宵等冬春节日期间宗教、文物活动较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强调。
第八条,针对各类场所、建筑消防车道标识、畅通等规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强调。
第九条,要求街道部门结合季节特点和火灾案例,利用新闻媒体、各类媒介,开展冬春期间消防宣传、培训、警示工作,提升民众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条,向全区各单位和个人提示火灾报警和火灾隐患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共同维护全区消防安全。
四、注意事项
该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冬春期间,即2021年3月底前,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通告要求,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职责分工
各街道及工信、民宗、教育、建交、文旅、民政、卫健、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根据属地、行业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社会单位、场所按要求落实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单位场所安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通告由厦门市海沧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联系人:陈惠玲 联系电话:605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