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 :海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1-04-28 17:16

  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海沧区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印发执行,现就《若干措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促工业稳增长扶持政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8〕69 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工业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我区促工业稳增长政策执行情况及产业发展情况,修订出台《若干措施》。

  二、制定依据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0〕12号)、《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取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补助的通知》(厦工信创新〔2020〕241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8〕69号)等政策文件,修订出台《若干措施》。

  三、起草过程

  海沧区工信局于2020年6月牵头启动政策修订工作,在学习、研究厦门市、兄弟区及其他先进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具体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若干措施》,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网站公示等形式多次征集辖区工业企业,以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吸收和采纳相关意见后,《若干措施》报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获通过,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四、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是从扩大政策惠及面、降低奖补门槛、加大扶持力度等多方面考虑,优化提升政策兑现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基于原促工业稳增长政策(厦海政〔2018〕69号),调整相关措施标准、新增扶持内容、保留实施成效明显的措施、取消扶持效益低的措施等,最终形成的政策正文有增产增效奖励、技术改造补助、开拓市场补助、入统企业奖励等10条措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政策适用对象

  《若干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当年度区级税收、产值(或增加值)统计关系归属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涉及区级以及市级政策有需区级财政承担的同类优惠政策,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所有条款奖补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地方贡献。同时,对于有失信、涉黑涉恶、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未达到招拍挂所约定的相关产出要求的企业,则不予执行此扶持措施。

  (二)政策修订内容

  1.修订部分

  (1)降低奖补门槛,扩大政策惠及面,涉及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入驻空置厂房、入统等3条措施,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鼓励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新增将“前一年工业产值在2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并且降低对原政策所设置的不同规模企业的奖励门槛要求,相应要求的年度同比增速分别下调10个百分点,以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产值增量1.5‰-2‰予以“阶梯累进奖励”,奖励方式和力度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地区形成区别优势,以进一步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二是鼓励企业入驻空置厂房。原政策补助对象为区外迁入或新注册两年内入统的工业企业,且需要同时满足总税收及区级税收达到一定标准。从实施情况来看,原政策实施门槛较高。《若干措施》则不再从企业税收要求方面进行约束,对新迁入或注册承租空置厂房且两年内入统的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最高给予两个年度租金补助,第一年按年度租金50%补助,第二年企业产值实现10%(含)以上增长的再给予当年度租金25%补助,以鼓励更多新招商项目入驻空置厂房,盘活低效厂房资源。

  三是鼓励企业入统。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有效促进生产消费外贸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3号),对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工业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纳入统计后满3年的再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该条款较原政策门槛降低,奖励力度加大。

  (2)提高奖补标准,加大政策力度,涉及鼓励企业节能减排、转型升级等2条措施,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参照市级相关政策,将海沧区补助标准限额由最高4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且不再区分一般产业和重点产业,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实施工艺改造,节能减排,绿色化发展。

  二是鼓励企业转型升级。考虑目前企业转型升级压力仍然较大,为支持更多企业从组织管理、精益生产等方面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继续鼓励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机构对公司进行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将“四年内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55万元”调整成“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并简化政策操作。

  (3)明确政策口径,统一奖补对象,涉及增产用电奖励、技术改造补助等2条措施,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增产用电奖励。将“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修订为“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且当季工业产值超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一步明确政策奖励对象。

  二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原政策条款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额的要求存在歧义,《若干措施》修订后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解释口径,明确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予以补助。

  2.新增部分

  新增条款:鼓励企业上云。在市级给予企业上云费用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同额配套补助,鼓励企业上云,提升企业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3.保留部分

  (1)原支持企业融资、实施展位费补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等3条措施实施成效明显,有效帮助企业解决了有关融资及市场开拓成本等方面问题,保留原条款内容继续执行。

  (2)保留质量奖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奖励,继续鼓励支持企业质量创新。

  4.取消部分

  取消企业销售年会补助、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品牌创建、两化融合及新注册投产企业入统奖励等5条措施。

  五、关于政策兑现

  《若干措施》由海沧区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政策兑现工作原则上从2022年度开始安排,实行错年兑付,具体申报及兑现流程详见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

  六、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王雪春 0592658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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