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区标准化战略全面深入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我局牵头修订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现就《若干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区于2010年5月31日出台《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厦海政〔2010〕47号)以来,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形势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奠定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法制基础,凸显了立法保障标准化工作经费。2020年9月30日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规〔2020〕15号)也较前政策做出了明显调整。
综上,我区标准化资金扶持政策有必要保留并进一步推进,考虑到厦海政〔2010〕47号规定历时已久,因机构改革,原规定涉及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的内容已不适用,制定时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厦府办〔2009〕43号已由新出台的厦府办规〔2020〕15号所替代。为使我区标准化扶持政策更符合新时代的要求,更能服务海沧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厦府办〔2020〕15号)文件精神,我区以若干规定设立标准化配套扶持政策,设立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纳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驻区单位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一)适用对象
新修订的若干规定保留了原规定的申请条件,即:申请扶持的企业主体必须商事登记和税收归属均在海沧区,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
(二)工作流程
由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发布年度标准化资金的申报通知,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负责向企业发放。
(三)资助或奖励项目
1、标准研制项目:对本区企业作为起草单位(排名前五)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给予资助,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地方标准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助申请期限为标准发布之日起5年内。
2、承担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工作项目:为激发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竞争的积极性,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及担任ISO 、IEC国际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所在的企业予以资助;对承担国家、省、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及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企业予以资助;对担任ISO、IEC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所在的企业,及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TC或SC)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所在企业予以资助。
3、标准化贡献奖(含国家、省两级)项目:标准贡献奖的设立是为了充分调动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的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对本区企业作为第一起草单位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予以奖励。
4、标准化示范试点(含国家、省、市三级)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标准实施推广的重要手段,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并对项目验收后被确定为国家、省(市)级推广示范的项目,按示范年度分别每年给予资助。
5、参照市级政策新增扶持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对标达标。
(四)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
以企业申报项目所获市级标准化奖励额度等额予以配套奖励。
三、其他说明
为保障《若干规定》顺利施行,新增条款“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所得奖励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注意事项
标准化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完成且不超过5年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在本规定发布之后完成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文娴 联系电话:653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