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海沧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2-02-22 15:43

  一、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等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提升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9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明确职责分工、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范审批、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强化村民住宅风貌管控、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严格监督管理、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与交通、城市管理、文旅等区级部门管理职责,及街道属地责任及村(居)主体责任。

  (二)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划实施管理,村庄规划具体由街道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审核后,再报区政府审批。强化住宅分区管控,我区划定为农村村民住宅禁建区、限建区,无适建区,实行区域分类管控。

  (三)严格规范审批。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对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及审批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四)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街道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街道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所监管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五)强化村民住宅风貌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区建设与交通局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牵头,深化农村村民住宅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

  (六)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提出公寓式村民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提前安置、集中联建住宅,及原址翻建、改扩建等方式保障村民的合法住房需求。

  (七)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宅基地退出采取无偿退出、有偿退出、依法转让三种方式。旧宅基地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退出的旧宅基地应恢复为生态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

  (八)严格监督管理。街道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居)领导、驻村(居)工作队、村(居)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区政府组成联合巡查组,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街道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街道要加强与区部门的联动,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房行为。

  (九)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沧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街道等部门建立单位协调机制,街道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区、街财政统筹考虑,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五、联系业务口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海沧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口      联系电话:6586009,608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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