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机制改革,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执行《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原政策《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厦海政〔2019〕117号)(以下简称《117号文》)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于2022年3月31日到期,实施期间成效良好。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机制改革,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在总结《117号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精神,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海沧区工信局于2021年10月启动政策修订工作,在学习、研究厦门市及兄弟区和其他先进地区的政策和具体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并多次公开征求企业和相关部门意见,经吸收和采纳意见后,最终形成《管理办法》。
三、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等政策文件,修订出台《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该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级科技资金情况、旧政策实施情况和各部门各企业的意见建议,对政策进行修订。
1.支持创新载体建设方面。一是新增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奖励。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通过资金扶持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认定奖励50万元。二是修改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助方式,发挥已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用。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高”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精神,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该项政策将前补助改为后补助,对平台建成后的技术服务收入给予专项奖励,充分发挥已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作用。
2.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方面。加大对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要求,对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3.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方面。一是调整科技创新专项项目资助额度并统一资助标准。根据原政策执行情况并参照其他区执行情况,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由500万元修改为200万元,资助标准统一为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给予资助。二是扩大技术交易合同类别,提高政策覆盖面。根据近年实施情况,因原技术交易奖励政策实施效果不佳,此次由原来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二个技术交易合同类别扩大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四个技术交易合同类别,提高政策覆盖面。三是调整配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比例。根据原政策执行情况并参照其他区执行情况,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60%”降低为按“40%”予以扶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降低为“150万元”。四是参照市级政策,明确取得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企业,可申请扣除财政资助资金后普惠性的其他研发费用补助。根据《厦门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1〕7号)等文件精神,该项政策修改为“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可同时申报科技创新专项和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但获得的科技创新专项立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既避免享受的财政资金重复补助,也避免因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政策而导致一些科技创新项目无法申报。
4.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方面。调整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明确项目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五、其他说明
《管理办法》由海沧区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至施行之日起期间,符合奖励或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卓佳璇;联系电话:6800902。